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金佩 、 黃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雲男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