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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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30號

原告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俊良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孔祥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二名原告各請求被告太子WIN2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服務費事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965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7,262元,應徵收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4,24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本件原告共計二名,惟調解程序提出之委任狀,僅由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欲委任他人到庭,應另出具委任狀,始具有代理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柯于婷

歷審裁判

  • 新市簡易庭 112 年度 新簡 字第 530 號裁定(112.08.21)[調解成立]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96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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