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99號

原告 黃玉清

被告 郭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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