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99號
原告 黃玉清
被告 郭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