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37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