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60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良諺

廖常宏

被告 蔡君賢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1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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