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526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勛翔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9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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