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52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勛翔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9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