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380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靖暉

被告 蘇郁庭蘇婉妮 即美魔女 包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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