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856號
原 告 馮信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善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0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並請一併補正請求賠償之相關證據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