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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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顏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振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裁定限令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6年6月1日合
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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