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149號
抗 告 人
聲 請 人 林紀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