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福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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