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57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謝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見本案卷第79、192頁),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本院得駁回反訴(見本院卷第192頁)。然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