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徐邱碧英徐軍凱
  支付命令,惟被告徐邱碧英、徐軍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82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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