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50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被   告  林健三林文獻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林健三即林文獻之繼承人聲
明異議,依法本件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0年6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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