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除字第四二七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股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42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9││1│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