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內為粉紅色藥錠,總淨重四點零六公克,驗餘重三點九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