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95年度基秩字第22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乙○○
甲○○
樓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4月18日基警分一秩字第0950161224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及甲○○違法之事實如下︰㈠時間︰95年4月9日下午5時25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街○○號前之公共場所。㈢行為︰乙○○以每次新臺幣(下同)1,000元、甲○○以每
次800元之代價,分別意圖賣淫而以言詞及手勢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實︰㈠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訊時之自白。㈡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臨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鄧順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