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