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41號抗告人 鍾瑋驛 相對人 劉玉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