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5號
聲請人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佳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5號
聲請人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