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73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