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4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6月3日起至134年6月2日止,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6月15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邀同第三人乙○○為共同借款人,於94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3,400,000元,其中⑴3,0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4年6月20日起至114年6月20日止,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則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1.09按月計付,惟自第一次撥款日起6個月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
1.98機動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24個月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2.2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⑵4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4年6月20日起至114年6月20日止,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則均約定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1.09按月計付,惟自第一次撥款日起6個月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1.98機動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24個月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2.2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7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尚欠本金⑴2,672,822元、⑵356,37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借款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7年6月26日新院 雲民誠 97拍248字第12440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97年度拍字第24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備考││├───┬────┬────┬────┬───────┤├──┬──┬──────┤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公園││466│建││20│67.88│100000分之728││└──┴───┴────┴────┴────┴───────┴─┴──┴──┴──────┴─────────┴────────┘┌───────────────────────────────────────────────────────────────┐│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4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備考││││││材料及│三│一│││││││││││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住家用、│4│││││││││││4│陽台、雨│3│平│全部│共用部分:│││0│自強南路59巷│北市公園│鋼筋混凝│6│││││││││││6│遮│.│方││公園段1118│││8│1號13樓之1│段466地│土造、14│.│││││││││││.││4│公││、1119建號│││8││號│層│8│││││││││││8││1│尺││;權利範圍│││││││2│││││││││││2││、│││分別為1000││││││││││││││││││││2│││00分之222││││││││││││││││││││.│││、100000分││││││││││││││││││││0│││之798││││││││││││││││││││4││││├─┼─┼──────┼────┼────┼─┼─┼─┼─┼─┼─┼─┼─┼─┼─┼─┼─┼────┼─┼─┼───┼─────┤│2│1│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管理員室││2││││││││││2│││││共用部分:│││1│自強南路59巷│北市公園│、鋼筋混││.││││││││││.│││││公園段1118│││1│1號地下一層│段466地│凝土造、││9││││││││││9│││││、1119建號│││7│之1│號│14層││1││││││││││1│││││;權利範圍│││││││││││││││││││││││分別為1000│││││││││││││││││││││││00分之7151│││││││││││││││││││││││9、100000│││││││││││││││││││││││分之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