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33號聲請人捷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96年4月11日,為擔保第三人乙○○即五千輪胎行所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4,000,000元之貨款債務之清償,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無利息、延遲利息之約定,倘有逾期還款情事,則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違約金,並經地政機關於96年4月1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乙○○即五千輪胎行依上開約定,於96年4月11日與聲請人簽訂還款承諾書,約定自96年5月間起,按月於每月1日還款30,000元,直至前開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簽立本票二紙以為擔保,詎債務人乙○○即五千輪胎行自96年7月間起未依約履行清償前開債務,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還款承諾書、本票、催繳通知函(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23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備││├───┬────┬────┬────┬────────┤├──┬──┬───────┤權利範圍│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芎林鄉│石壁潭││255│建│││50.00│全部││├─┼───┼────┼────┼────┼────────┼─┼──┼──┼───────┼─────┼───────────┤│2│新竹縣│芎林鄉│石壁潭││255-10│建│││32.00│全部││├─┼───┼────┼────┼────┼────────┼─┼──┼──┼───────┼─────┼───────────┤│3│新竹縣│芎林鄉│石壁潭││255-103│建│││3.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2│新竹縣芎林鄉│新竹縣芎│農舍、鋼│4│4││││││││││9│││平│全部││││7│福昌街80巷64│林鄉石壁│筋混凝土│6│6││││││││││3│││方│││││9│號│潭段255│造、2層│.│.││││││││││.│││公│││││││、255-10││8│8││││││││││6│││尺│││││││、255-10││0│0││││││││││0││││││││││3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