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3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2年1月9日起至132年1月8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2年1月10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丙○○依上開約定,邀同相對人及第三人 范勤妹 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⑴92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1月14日起至102年1月14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自放款日起至94年1月14日止按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2.8浮動計算,並自94年1月14日起至到期日止,改按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4.1浮動計算,並隨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⑵92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1月17日起至102年1月14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自放款日起至94年1月17日止按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2.8浮動計算,並自94年1月17日起至到期日止,改按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4.1浮動計算,並隨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且均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就前開借款分別自⑴97年3月14日及⑵97年3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尚欠本金⑴550,501元、⑵385,34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分別以97年6月16日新院 雲民誠 97拍232字第11673號函及97年6月30日新院雲民誠
97拍232字第12588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97年度拍字第23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備││├───┬────┬────┬────┬───────┤├──┬──┬──────┤權利範圍│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346│建││1│83.91│全部││├──┼───┼────┼────┼────┼───────┼─┼──┼──┼──────┼─────────┼────────┤│2│新竹縣○○○鄉○○○段││347│建││2│59.84│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湖口鄉│新竹縣湖│住家用、│5│6│1│││││││││1││││全部│││││鐵騎路179號│口鄉永安│加強磚造│2│4│2│││││││││2││││││││││段346地│、2層│.│.│.│││││││││9││││││││││號││8│9│1│││││││││.││││││││││││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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