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文精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黃振業 法定代理人 黃茂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9,771元,應徵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