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 楊博翔 即楊博翔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複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代娟
賴茂賢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府授法申字第1010045352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3年2月26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蔡紹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