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志斌指定辯護人劉家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月1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分別於102年4月11日、6月11日、8月11日、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於102年11月25日經本院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2年12月11日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茲本院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3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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