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98號上訴人 謝文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黃振業 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03年7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固免收裁判費;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按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