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90號抗告人 鄭明輝 相對人 鄭德順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選任程序監理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