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406,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瓊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