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詹佳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459號、第23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且被告所犯上開罪行,並經本院於99年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俞力華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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