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丁中原律師
林俊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八七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一樓新禾齒科負責人,與告訴人甲○○經營之 康士美 牙醫診所(下稱康士美診所)存有競業關係。其明知告訴人甲○○即康士美診所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委託告訴人威妮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妮爾公司)為其建構並管理YAhoo奇摩所提供Overture搜尋優先排序服務(系統管理登入之網址為https://secure.overture.com/s/dtc/center/?mkt=tw<w&law&lang=zh_TW)。詎被告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至同年月十八日間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未經告訴人甲○○即康士美診所、威妮爾公司之同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利用配賦如附表所示IP位址之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並登入告訴人甲○○即康士美診所委託告訴人威妮爾公司管理之Overture搜尋優先排序服務網站,並於登入上開網站後,無故更改上開網站內紀錄廣告報價之電磁紀錄,致告訴人甲○○即康士美診所之廣告費用增加及告訴人威妮爾公司對於該網站之管理出現不正確之結果,案經告訴人甲○○即康士美診所、威妮爾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嫌及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即康士美診所、威妮爾公司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及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依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及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及告訴人甲○○即康士美診所業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以新臺幣六十萬元達成和解,告訴人甲○○即康士美診所並於本院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中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而被告及告訴人威妮爾公司亦於本院前開準備程序期日中以新臺幣六十五萬元達成和解,告訴人威妮爾公司並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份、和解書及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弘文附表┌──┬──────┬────────┬───────┐│編號│時間│IP位址│地點│├──┼──────┼────────┼───────┤│一│九十五年五月│61.62.71.66│臺北市大安區仁│││八日下午六時││愛路三段四九號│││三十分││二樓│├──┼──────┼────────┼───────┤│二│九十五年五月│218.167.201.146│臺北市中山區復│││十日上午四時││興北路七六號一│││四十三分││樓│├──┼──────┼────────┼───────┤│三│九十五年五月│218.167.197.150│臺北市中山區復│││十日上午五時││興北路七六號一│││四分││樓│├──┼──────┼────────┼───────┤│四│九十五年五月│218.167.207.71│臺北市中山區復│││十三日上午一││興北路七六號一│││時三十一分││樓│├──┼──────┼────────┼───────┤│五│九十五年五月│218.167.200.61│臺北市中山區復│││十五日下午七││興北路七六號一│││時四十分││樓│├──┼──────┼────────┼───────┤│六│九十五年五月│218.167.200.36│臺北市中山區復│││六日下午七時││興北路七六號一│││三十一分││樓│├──┼──────┼────────┼───────┤│七│九十五年五月│61.62.71.66│臺北市大安區仁│││十七日上午十││愛路三段四九號│││時零分││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