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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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 王偉業陳永和劉益凱 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3紙、查獲現場與贓物照片8張照片及被告之自白在卷可稽,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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