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楊凱宏 被告 林慶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60號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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