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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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鴻鈞具保人林佑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年執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佑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鴻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林佑明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回,茲因受刑人已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據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其要件。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附卷可稽。
又查,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3年3月11日上午10時25分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故於
103年4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另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然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份、拘提報告書1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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