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3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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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3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麗英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麗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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