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交附民字第294號原告 劉慶森 原告 潘月照 被告 王立紅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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