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漢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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