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辛○○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