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銀元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銀元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