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原
蘇精哲 律師複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鄭銘仁 律師 許惠珠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丙○
甲○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上訴人戊○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訂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張明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博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