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6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6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5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祐翰選任辯護人張雅婷律師
陳亮佑律師被告 戴昌葳
黃彥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796號、第43848號,111年度偵字第2231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5900號、5901號、第5902號、第10968號、第10969號、第12357號、第13103號、第24863號)、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693號、34080號;112年度偵字第274號、第275號、第701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69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3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68號、第24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112年12月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15時,在本院第26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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