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