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甲○○、乙
○○、丁○○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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