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17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14日上午11時4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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