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宜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乙○○等因94年度宜簡字第28號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
捌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伍元,
上訴人僅繳納伍仟貳佰玖拾元,尚應繳納貳仟陸佰肆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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