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84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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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84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84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月10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家宜
  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培聞
法官謝家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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