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12月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93年
2月2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
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3年2月26日,如未按
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應視同
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相對人具狀陳述意見表示:其係向訴外人 羅錦章 借款五百萬
元,已還本金二百萬元,與聲請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元及郵票14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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