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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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右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蘇陳俊哲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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