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執聲己字第七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0六五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0六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八十七年九月底犯偽造文書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